(2017)皖112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韦朝军、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韦朝军,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549号原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城南大街348号负责人:朱新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升国,男,该公司安全科长。被告:韦朝军,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唐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水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小东门街28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丹,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交运集团汽车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被告韦朝军、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交运集团汽车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朝军、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交运集团汽车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交运集团汽车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韦朝军、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安徽交运集团汽车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查凤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