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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林华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576号原告:刘林华,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思,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林华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林华诉称,2014年11月底,原告经人介绍后,按被告的要求组织了机械设备、劳务人员及各类小型材料,由被告用于怀邵衡铁路HSHZQ-1标段中店大桥的施工,该工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安江镇。基于诚信原则及相互之间的信任,在被告没有拨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告一直垫资施工。2016年7月28日,因原告无力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店上大桥施工的部分农民工请求洪江市安江���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工资事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商下,被告同意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9万元,但农民工工资事宜解决后,被告仍然没有向原告拨付工程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无力再承担后续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只得退出后续工程的施工。综上,原告组织了机械设备、劳务人员及各类小型材料在被告的怀邵衡铁路HSHZQ-1标段中店大桥段垫资施工,为店上大桥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怀邵衡铁路店上大桥施工段的工程款168.6288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林华与被告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涉案合同的内容是国家铁路建设工程,即怀邵衡铁路建设工程,本案属于铁路及附属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由铁路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培权代理审判员  杨 佳人民陪审员  粟焕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