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1刑医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蓝海速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蓝海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桂1321刑医2号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蓝海速,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忻城县。法定代理人蓝某1,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壮族,农民,住忻城县。法定代理人蓝某2,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壮族,农民,住忻城县。诉讼代理人李作义,忻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诉讼代理人韦光华,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公医申(2017)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蓝海速强制医疗。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法定代理人蓝某1、蓝某2请求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审查同意被申请人蓝海速强制医疗一案不开庭审理,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蓝海速,听取了诉讼代理人李作义、韦光华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认定,2017年5月1日19时许,蓝海速持扳手在自家房间床上朝蓝某头部用力敲打六下,至5月2日清晨其发现蓝某没有喘气后,将蓝某尸体扛到蓝某3家大门处放。经法医鉴定,蓝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蓝海速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法定代理人蓝某1、蓝某2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蓝海速强制医疗的事实无异议。诉讼代理人李作义、韦光华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认为被申请人蓝海速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同意依法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帮助其早日获得新生。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19时许,蓝海速持扳手在自家房间床上朝蓝某头部敲打六下,至次日早上其发现蓝某没有喘气后,将蓝某的尸体扛到蓝某3家大门处放置。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蓝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1、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目前处于部分缓解期。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蓝海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住院病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蓝某3、蓝某4、蓝某5、蓝某6、蓝某7、蓝某8、蓝某9、蓝某10、黄某、蓝某11、蓝某1、蓝某12、蓝某13、蓝某14、蓝某15的证言;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桂脑司鉴[2017]精鉴字243号;被申请人蓝海速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蓝海速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蓝海速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忻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蓝海速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诉讼代理人李作义、韦光华关于被申请人蓝海速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蓝海速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樊宇智人民陪审员 樊秋艳人民陪审员 蓝杨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叔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