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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5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玉坤与项春贵;王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坤,项春贵,王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5民初625号 原告吴玉坤,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项春贵,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叠,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坤与被告项春贵、王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坤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玉坤对被告王叠的撤诉申请。 审判员  姜凤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