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玉坤与项春贵;王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坤,项春贵,王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5民初625号 原告吴玉坤,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项春贵,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叠,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坤与被告项春贵、王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坤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玉坤对被告王叠的撤诉申请。 审判员 姜凤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