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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饶红贵、陈兆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红贵,陈兆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3执53号申请执行人:饶红贵,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住凤山县。被执行人:陈兆升,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住凤山县。申请执行人饶红贵与被执行人陈兆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12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兆升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饶红贵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23执5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陈兆升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饶红贵支付款项163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2016)桂1223民初261号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700元和本案执行费15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兆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多次动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兆升于2017年7月16日自愿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饶红贵款项16300元,并自愿负担(2016)桂1223民初261号案件受理费208元、本案公告费700元和本案执行费157元;申请执行人饶红贵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荣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