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1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纪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刑初36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某,女,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汕头市龙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9日,被告人纪某某与网友林某某在聊天过程中,谎称能代其开通“蚂蚁借呗”,骗取林某某手续费230元。同年2月27日至3月6日间,被告人纪某某以可以为网友刘某某代办银行信用卡但需要收取手续费为借口,先后四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共91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说明材料,被害人刘某某、林某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证人吴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手机信息及聊天记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ATM监控视频截图,相关地点的照片,扣押清单,户籍材料,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纪某某多次诈骗,可予酌情从重处罚;又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晓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