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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融易控股有限公司、蒋旭阳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融易控股有限公司,蒋旭阳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融易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2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韦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旭阳,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四川融易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旭阳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4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融易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成××武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规定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四川融易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四川融易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高新区,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四川融易控股有限公司所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成××武侯区,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