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2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性,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性,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某某依据已生效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0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4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某的工资卡在本院另一起案件中已被冻结,期限较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郭某某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