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兴与祺比鸥(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祺比鸥(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435号原告:张兴,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祺比鸥(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1988号1-1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12415109。法定代表人:侯文将,职务不详。原告张兴诉被告祺比鸥(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兴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天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