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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兴与祺比鸥(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祺比鸥(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435号原告:张兴,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祺比鸥(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1988号1-1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12415109。法定代表人:侯文将,职务不详。原告张兴诉被告祺比鸥(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兴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天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