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公司、马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公司,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宣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龙,男,住宁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苑文哲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连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