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青与李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青,李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344号原告:谢青,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茜,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春,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义,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谢青与被告李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青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学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青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青撤回对被告李学春的起诉。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孙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秀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