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张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张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安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809321562F。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行长。被执行人:张国栋,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国栋下的坐落大厂回族自治县银燕莱茵佳苑4幢楼3单元102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转让等有碍执行手续。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