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玉玲对王立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玉玲,王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23号申请人:董玉玲,女,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王立宝,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系中华牌小型轿车车主。住址吉林省扶余市。申请人董玉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立宝名下的中华牌小型轿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董玉玲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立宝名下的中华牌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