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9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孙贤与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贤,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936号原告:孙贤,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西南侧格调春天花园34-3,4-1501号。原告孙贤与被告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俊敏人民陪审员 杨俊荣人民陪审员 刘荣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