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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龙英芳、龙连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英芳,龙连范,龙连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龙英芳,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龙连范,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龙连财,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龙英芳与被执行人龙连范、龙连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登记在龙启厂位于荣成市港西镇龙家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02130614号)的房屋过户至龙英芳名下(龙英芳身份证号:。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