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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敬丽君与被告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丽君,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958号原告:敬丽君,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委托授权:刘军辉,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敬丽君与被告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敬丽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敬丽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