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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杜明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杜明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105号原告:王海燕,女,汉族,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阳,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明晓,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杜明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莹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