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陕西顺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顺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顺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代表人安军祥,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爱科,男,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陈周礼,任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0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陕西顺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租赁费等15万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小强执 行 员 冯文科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