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方俏俏诉夏津县纤秀美体养生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俏俏,夏津县郑保屯镇纤秀美体养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865号原告:方俏俏,女,198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夏津县郑保屯镇纤秀美体养馆,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营者:张明秀。原告方俏俏与被告夏津县郑保屯镇纤秀美体养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方俏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俏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俏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俏俏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