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相兰、王海宁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相兰,王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徐相兰。被执行人王海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相兰与被执行人王海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民终3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海宁应返还徐相兰房屋。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民终3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