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瑞蓬与袁宏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瑞蓬,袁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财保37号申请人:杨瑞蓬,男,汉族,1939年8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被申请人:袁宏伟,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杨瑞蓬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宏伟的价值3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以其银行存款9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的银行存款9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袁宏伟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杨瑞蓬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