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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壹致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与王建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壹致陶瓷企业有限公司,王建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壹致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厦陶瓷博览城陶南路10座10-13号。组织机构代码07345840-X。法定代表人戴富清。被执行人王建初,男,汉族,1953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关于佛山市壹致陶瓷企业有限公司诉王建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建初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壹致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436.4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2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4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其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初的(车牌号为鲁F×××××、车辆识别号为178742)汽车,因其流动性较大,暂无法扣押;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建初的存款4540元,该款项退缴本案执行费。此外,本院还依法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0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津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