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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复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聂从良与李建、文永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聂从良,文永红,姚桂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复7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建,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聂从良,男,1951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圣尧,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永红,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被执行人姚桂果,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复议申请人李建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2执异29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遗漏异议请求,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执异29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韩黎华审判员 孙 燕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