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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晓磊、宋亚楠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磊,宋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磊。被执行人宋亚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磊与被执行人宋亚楠人格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人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宋亚楠应给付张晓磊13,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人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9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