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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家军与王爱彬、李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军,王爱彬,李俊燕,东营市隆冠百纳商贸有限公司,胡展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705号原告:王家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利,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东营市垦利区。被告:王爱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俊燕,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隆冠百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胡展梅,经理。被告:胡展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隆冠百纳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军与被告王爱彬、李俊燕、东营市隆冠百纳商贸有限公司、胡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王家军负担。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