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亮,王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刑初185号自诉人王玉亮,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诉讼代理人赵平,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峰,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辩护人郝明、徐嘉扬,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王玉亮以被告人王峰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玉亮在判决宣告前同被告人王峰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玉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玉亮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晓明代理审判员  刘敬娟人民陪审员  张 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芙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