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智权与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权,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226号申请人:刘智权,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玲,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1栋1单元8楼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权与被告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934787.87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4934787.87元的担保函为此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934787.87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