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孔德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德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81号罪犯孔德均,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德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3148.5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孔德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孔德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德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四月至二O一七年四月累计考核分3523.5分,表扬陆次(二O一五年四月至二O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763.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在超市月均消费达409.50元,截止2017年5月8日账上余额为3709.49元。该犯此次减刑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孔德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孔德均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德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