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金花与被执行人江苏国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金花,江苏国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段金花,女,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江苏国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30244235-7,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金鑫。申请执行人段金花与被执行人江苏国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5437号民事调解,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江苏国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段金花工资7056.2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江苏国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南京栖霞支行69×××73账户中有少量存款已予以轮候冻结;2.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其注册地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多家法院有大量被执行案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金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到院谈话确认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知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裁定书及回执、上门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调解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张同德审 判 员 池仲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