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顾迎娣与吴晓萍、关吉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迎娣,吴晓萍,关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顾迎娣,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吴晓萍,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关吉海,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顾迎娣与吴晓萍、关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吴晓萍、关吉海名下有位于阜宁县盛世嘉园6号楼201、301室房产,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轮候查封。二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亦已在另案中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对二被执行人的工资申请参与分配。经调查被执行人吴晓萍、关吉海已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通知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艾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