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柴雪娥与王树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雪娥,王树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192号原告:柴雪娥,女,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王树杰,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雪娥与被告王树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雪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储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