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苏永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永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052号罪犯苏永森,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茂高法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永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茂中法刑一终字第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永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苏永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永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2次嘉奖;2015年11月,2016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永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永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