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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0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侯贵臣与石泽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贵臣,石泽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662号申请人:侯贵臣,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路****号3-3-1。被申请人:石泽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侯贵臣诉被申请人石泽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泽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96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险金额2896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泽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96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年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