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心广与张永等三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心广,张永,濉溪县永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唐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李心广,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永,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濉溪县永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远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盛唐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心广与被执行人张永、濉溪县永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唐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该账户内的存款依法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濉溪县永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7辆机动车的查封:车牌号分别为皖F×××××、皖F×××××、皖F×××××、皖F×××××、皖F×××××、皖F×××××、皖F×××××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永名下的4套房产的查封: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号凯莱文苑××栋××、××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淮房字第××号、20××86号;位于相山区长山中路××号相山庭院云景居××栋××、××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