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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号38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涵与被告樊红卫、高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涵,樊红卫,高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号3898-1号原告张涵,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人。被告樊红卫,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河庄坪镇长庆采油一厂家属院,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采油厂职工。被告高月丽,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河庄坪镇长庆采油一厂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涵诉被告樊红卫、高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涵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樊红卫、高月丽的在金融机构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樊红卫、高月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