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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与黄永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黄永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862号原告: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兴宁路28号(海名居)4栋2-102号房。法定代表人:姜伟民,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瑞芳,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福,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原告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畹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