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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光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700号申请人: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义良,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胜,男,回族,现年33岁,住和政县。被申请人:马光荣,男,东乡族,现年41岁,住甘肃省和政县。申请人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光荣位于和政县宁河商贸街A区2号楼14楼3号商品房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光荣位于和政县宁和商业街2号楼14楼3号商品房。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杨玉成审判员  杨富成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