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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1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杨常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杨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被执行人杨常青,男,1981年12月25日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172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常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常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常青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9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子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