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杨常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杨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被执行人杨常青,男,1981年12月25日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172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常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常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常青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9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子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