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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红娟与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娟,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072号原告:陈红娟,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兴、王庆生,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摩登商业街1号楼。法定代表人:范宝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月,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红娟与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红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陈红娟承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