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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8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遂川县。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能在规定的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江西)书记员  曹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