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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李超与程连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程连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34号原告李超,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住址:西平县。被告程连倩,女,成年人,住址: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告程连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7年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平县**路南段**之家2号楼1单元房产。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程连倩所有的位于西平县**路南段**之家2号楼1单元的房产一套。(证号:柏城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