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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小兵与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兵,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593号原告:杨小兵,男,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苏虎,男,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原告杨小兵与被告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杨小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760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被告苏虎因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而给原告出具了借据,承诺于2016年11月10日之前归还,现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分文。原告故诉诸法院。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苏虎”的住址根本无法找到此人,无法确定此人是否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的受理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全额退还原告杨小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努尔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