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建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建高,曾XX,金宝珠,任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165321-7。法定代表人:韩礼钧,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建高,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曾XX,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金宝珠,女,1951年10月5日,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任克明,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高、曾XX、金宝珠、任克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建高、曾XX、金宝珠、任克明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