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尹瑞红与王磊、徐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瑞红,王磊,徐红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204号原告:尹瑞红,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焕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35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红萍,女,3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经审查,原告尹瑞红诉被告王磊、徐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徐红萍(应为徐红平)系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瑞红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358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