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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魏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魏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73号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2068685T。法定代表人:张小舟,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沐坝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73416511。法定代表人:魏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春,男,汉族。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名下价值86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魏春名下价值86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