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训红与薛银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训红,薛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刘训红,女,194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薛银峰,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刘训红与薛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薛银峰名下有牌号为沪C×××××、苏J×××××、苏J×××××的小型汽车,上述牌号为苏J×××××、苏J×××××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因本案标的较小,且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未对牌号为沪C×××××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薛银峰已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艾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