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逯军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军,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民初3210号原告:逯军,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耀博,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逯军与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逯军、被告链家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耀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逯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链家地产返还居间服务费24960元;2、链家地产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为购买门头沟阁外山水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逯军与原房主张x在链家地产门头沟第五分店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总价264万元。同日,逯军、张x共同与链家地产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的标准为房屋成交价乘以2.4%。2016年5月5日,逯军交纳居间服务费58080元和保障服务费5280元,共计63360元。后逯军得知,x号房屋并非链家房源,链家地产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x号房屋的真实房源情况,属于欺诈。链家地产未履行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寻找、提供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及引领买受人实地看房等服务,在隐瞒x号房屋的房源情况下就促成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逯军来讲是显失公平。逯军以“卖房人”和“买房人”的身份向链家地产咨询居间服务收费标准,得知非链家房屋的居间服务费标准为网签价格乘以地区指导标准。现x号房屋网签价格为160万元,链家地产应当按照网签价格乘以2.4%收取居间服务费(160万元*2.4%=38400元,而非以房屋成交价乘以2.4%收取(264万元*2,4%=63360元),故逯军诉至法院,要求链家地产返还多交纳的居间服务费24960元(63360元-38400元)。链家地产辩称,不同意逯军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在我方的居间服务下x号房屋已完成过户,我方已完成居间服务,理应按照合同收取居间服务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数额为58080元,故我方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5808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7日,(甲方、出卖人)张x、(乙方、买受人)逯军、(丙方、居间人)链家地产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为:“鉴于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坐落于门头沟区蓝龙家园x号楼x层x单元x号的房屋,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居间服务。1、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人,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1)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资讯;(2)寻找、提供并发布房源、客源信息;(3)引领买受人实地看房;(4)协助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协助交易双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6)促成交易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2、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代理费。第二条居间代理费。因本次交易涉及房款多次支付等复杂事宜或者办理的手续,经各方友好协商,按照规定费率上浮10%的标准向链家地产交纳居间代理费,即应向丙方支付的居间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零捌拾元整。其中甲方负担零元,乙方负担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零捌拾元整,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第三条权利义务。1、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居间活动,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交房屋买卖所需的一切证书、证件及材料,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甲乙双方应保证其提交的资料及签名真实、合法、有效。2、丙方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丙方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同日,出卖人张x与买受人逯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就x号房屋的权属情况、成交方式、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等情况作了约定,其中房屋成交价格中载明为160万元。后逯军交纳居间服务费58080元。2016年5月3日,链家地产出具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居间代理费58080元。庭审时,逯军亦未就链家地产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况提交证据。逯军提供原房主张x出具的证明,证明x号房屋不属于链家房源。链家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但表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x号房屋已为链家地产房源。逯军主张居间服务费应以网签价格乘以2.4%的标准计算,但其未提交证据。经询问,逯军表示x号房屋已办理完毕网签、贷款、过户等手续,且其已入住该房屋。上述事实,有居间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逯军述称在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时,链家地产存在欺诈、显示公平的情况,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认为逯军与链家地产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在链家地产的居间服务下,逯军与张x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x号房屋的已办理完毕网签、贷款、过户等手续,逯军已实际居住x号房屋,链家地产已完成居间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获得报酬。现合同中明确载明逯军支付居间代理费为58080元,故链家地产收取逯军的居间代理费符合合同约定。逯军主张居间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按照房屋网签价格乘以2.4%,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认为逯军要求链家地产返还多收取的居间服务费2496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逯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二元,由逯军负担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春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