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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永洪与尹玉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洪,尹玉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洪,女,满族,1960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被执行人:尹玉坡,男,汉族,1961年8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34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玉坡34914.00元的银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