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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权二抗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权二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25号罪犯权二抗,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一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权二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权二抗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8)东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刑期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12月10日被交付执行。2009年2月5日被东营市河口区公安分局解回重审。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8日以(2009)东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2月4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4月1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权二抗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权二抗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权二抗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权二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对其减刑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权二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