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610赵俊与葛家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葛家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610号原告赵俊,男,1950年9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葛家兴,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与被告葛家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俊负担。审判员 杨水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